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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孟津物业公司除物业费之外额外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合理
提交时间 2021-09-22
来信内容 孟津区津城物业对孟津所管理的所有小区收取除物业费之外的居民生活垃圾费,每月每户5元,谁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所有小区征收,请问是否属实?居民是否应该缴纳?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9-26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政〔2016〕5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