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申请撤销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环保备案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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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10-14 |
| 来信内容 | 申请事项: 请求贵区委依法撤销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获得的《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环保备案(在原伊滨区管委会管网上的公示批次为:第十二批10号)。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凯宝公司北侧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住宅建于1988年,先于该公司厂房存在。该公司2016年获批的环保备案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依法应予撤销: 一、项目用地非法,环评备案丧失合法前提,审批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根据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洛自依复(2025)第155号),凯宝公司至今“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此外,该公司早在2016年4月7日就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受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洛国土资监〔2016〕4号)。凯宝公司在2016年申办《环评报告》的环保备案时刻意隐瞒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环评审批必须以项目合法为前提,该备案实则为非法项目“洗白”,一个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且至今无合法土地手续的违法建筑上进行的环评备案,是根本性、基础性的程序严重违法。 二、环评报告基础资料严重失实,故意遗漏环境敏感目标。 1、该公司《环评报告》第8页正文中明确记载项目“东侧、北侧均为农田”。然而,申请人住宅与该公司厂房边界横向间距不足1米,是必须识别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该报告刻意隐瞒此关键事实,导致未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物等对申请人住宅的影响进行任何预测和评价,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的情形。 2、公众参与程序造假,剥夺利害关系人法定权利。 《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调查声称回收30份问卷且满意度100%,但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其家属从未收到任何调查问卷,也未被征求过意见。该程序蓄意排除直接受影响方,其调查结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从谈起,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导致公众参与结论虚假,程序整体无效。 三、备案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已不符合现行法律。 凯宝公司是一家钢制办公家具生产企业,其包含“磷化-喷塑”的生产工艺涉及特定污染,绝非无污染的“标准厂房”,其生产工艺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重点监管的工序。该公司在2018年将高3-4米原厂房完全拆除并重建至17米高,面积从2800平方米扩建至4048.14平方米,属于建设规模、内容的重大变动,依法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其公司2016年申办的环保备案在特殊政策下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时限,主要用于解决2015年以前未办环评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凯宝公司在2019年完成了“扩建、翻建”,此行为属于新的建设活动,且未持有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不应再适用针对历史问题的特殊政策,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其2016年备案已不适用现行法律。 四、请伊滨区管委会不要用其他理由推诿其自身的法定责任。 伊滨区管委会是作出错误备案的直接责任主体,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是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二者在纠正本案违法行为上,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法定连带责任关系。贵委作为备案作出机关,有责任首先启动自我纠错程序。若贵委亦以“级别”或“无权”为由推诿,则恰恰证明了违法行为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了纵容,申请人将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所有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综上,凯宝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敏感目标、伪造公众参与、掩盖非法占地)骗取环保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该备案持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其本身及后续变动已不符合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恳请贵区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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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0-15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生态环境局伊滨分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洛阳凯宝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为备案制,已经专家评审通过,出具有评审意见,且已于2016年12月31日在原伊滨区管委会官网上进行了环保备案公示和公告,符合《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 号)、《洛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洛环委办〔2016〕1号)、《伊滨区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补充意见》(伊滨环委办〔2016〕21号)等文件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经了解,申请人已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向市级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属重复申请,我局均已按要求公开相关资料。申请人已就该同一事项向洛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结果以上级部门意见为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生态环境局伊滨分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