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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借遛狗不拴绳多次寻衅滋事暴力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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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5-01-19 |
来信内容 | 举报信 部门及领导: 你好! 我是居住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付27号院的居民,近期此家属院中有人多次屡教不改,对我进行无端骚扰及挑衅。特此进行举报。 1月15日晚18点30当我带着孩子回家时走到楼门口,一个矮胖中年男人及女人领着一只泰迪黑色犬,且狗不栓绳,狂吠朝着我和孩子扑过来。孩子受到惊吓,经过长期安抚后才镇定下来。我很气愤,对二人劝说“就不能拴上绳子遛狗吗”,两人非但不理睬还蛮横无理骂骂咧咧离开。 1月17日早8点30分我从楼栋下来出门上班开电动车时,发现我的电动车被推到在地,经过询问目击者得知损坏我电动车的人正是养黑色泰迪犬狗的那两个人,他们出于肆意报复的心理,而对我的个人物品进行大为破坏。 这个养狗的男人及女人遛狗不栓绳,且用狗惊吓孩子,威逼我的事情在此前已多次发生,我们已经采用110公安民警,洛阳市百姓呼声平台对其进行举报,但事后经过相关部门对其批评训诫后,这两人依旧不知悔改,遛狗不栓绳,放任狗在院中狂吠,追人,多次肆意寻衅滋事,行为变本加厉,更加放肆妄为,多次暗中对我和孩子进行报复,无端寻事,多次暗中损坏我的私人物品,多次对我的电动车进行踩踏,破坏,已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的日常生活。 遛狗不栓绳此行为对社会治安管理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干扰性与危害性,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极不负责任的随意践踏,是构建平安社会极大的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以防止犬只伤人或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1.民事责任:如果犬只因未拴绳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遛狗不栓绳导致干扰他人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3.其他责任:如果犬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此人已经包含这3种行为,且多次挑战法律边线,多次损坏他人物品及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不知悔改,且理应遭到法律的反制措施与严肃处理。 此人从2024年持续至今,对我们无恶不作,多次挑衅,围击。我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将恶人绳之以法,不要只是纸上谈兵,装模作样。如果此事得不到有效遏制,我将继续上报上级部门进行举报,直到此事得到有效遏制为止! 联系电话:18337986829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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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5-01-20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1.按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流浪犬问题可向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反映,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2.不文明养犬居民与被攻击受害者产生纠纷,可向公安机关反映;3.对流浪犬按《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控制,收缴至犬只留检所;4.如遇遛犬不束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现象,可直接拨打辖区政府公布的养犬治理电话。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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