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洛政〔2019〕26号 的适用范围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1-11-06 |
| 来信内容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文件中所列示补偿事项和标准是否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搬迁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
| 回复时间 | 2021-11-10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 经工作人员和诉求人沟通,已告知诉求人相关的政策要求以洛政〔2019〕26号文件为准。诉求人表示理解。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