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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异地购房无法提取公积金事宜
提交时间 2022-10-19
来信内容 尊敬的各位市领导:本人缴纳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且不在户籍地,由于洛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购房地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导致无法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据了解多人反馈异地购房无法提取,均未得到解决,说明洛阳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存在不合理情况,不能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作用,建议修改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他城市提取公积金均无此限制条例,且提取方便快捷(网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等),就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无其他限制。建议取消购房地限制条件,希望各位市领导帮忙协调解决!衷心感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10-19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刚性需求,购买非本行政区域自住住房的,需满足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应与购房所在地属同一行政区域内。《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20〕4 号)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或为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