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洛发改【2021】4号)文件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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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5-20 |
| 来信内容 | 该文件自2021年4月底执行,我购买的小区与2021年10月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居民住宅小区,由市住建局统筹负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对于新建小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规划审批,并按照标准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对于“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该如何解读,查询到2022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对于预留安装条件是这样解读的。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我想咨询的是咱们《暂行办法》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该如何解读、执行,对于我们小区2021年10月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否该小区的审批建设验收都应符合该《暂行办法》的规定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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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5-27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核实: 经查阅,《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相关市直部门、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协调分管行业领域内或辖区充电设施的布局建设,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具体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规划审批,并按照标准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第七章第二十七条“新建居住区开发商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