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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整顿工作
提交时间 2024-12-18
来信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整顿工作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 850—2021《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s f settg of on-street parkg spaces on urban roads》规定,停车位的设置不应侵占消防车通道、盲道及行人过街设施。设置有机非分隔带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停车位后非机动车专用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 3m,最小不应小于 2.5m。6 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时应有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并且停车位设置后应保证行人通行空间的连续性、安全性,人行道剩余宽度(w3)不宜小于表 4 的规定。 丽新路东侧(延安路-九都西路)设置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随意占用人行道、盲道作为停车位,2024年12月3日涧西区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之后,宣称该停车场经过批准,对于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本案件直接管辖,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给予2万元的罚款,责令经营者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s f settg of on-street parkg spaces on urban roads》进行整改。该停车位为垂直式排列方式,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表 4 的规定,人行道剩余宽度(w3)不宜小于5.5米。 二、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集中学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s f settg of on-street parkg spaces on urban roads》,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整顿工作,坚决制止、处罚停车设施经营者侵占人行道、消防车通道、盲道、行人过街设施等一切违法行为。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01-10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各区城管部门对类似情况进行排查,杜绝擅自占道设置停车场,坚决制止、处罚停车设施经营者侵占消防车通道、盲道、行人过街设施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