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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对于总公司在外地的物业公司,洛阳市政府规定有用吗?
提交时间 2025-01-07
来信内容 我在洛龙区有套商品房,2021年9月至今,因为陪娃在外地读书,房屋没住人也没出租。但是物业公司要求必须让交全额的物业费,我要求交按空置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人说公司是外地的公司只能执行总公司的规定执行,空置也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没有空置费一说。 我在外省房屋空置物业费都是按60%收取(每月不能超过一吨水) 我查过网上《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 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 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请问:一:《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空置费的说明是从那一天开始执行,又是从那一天作废了?难道是网上查询错误吗? 二: 物业公司总公司在外地,是不是只能执行物业外地公司的规定,洛阳市政府的规定管不了? 三: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广告费,摊位费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该留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分给业主,如果不给怎么办? 请用文字回答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5-01-13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洛龙区政府核实:

    依据洛发改〔2024〕1号文件,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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