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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物业停水
提交时间 2018-06-25
来信内容 各位领导: 我叫郭超亚,家住洛宁县林业小区6—2—602,身份证410302197307012039,电话:13333876876,现在向您们反应洛宁县林业小区永宁物业过头收取物业费,服务质量差的事情,期盼您们过问主持公道,具体事实如下: 一、我于2016年8月10号交了维修基金后,售楼部下达入住通知书,我持入住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开始装修房子,其中物业费用时间区间为2016年8月10日---2017年8月10日,当装修完毕退押金时,永宁物业又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又收取了物业费,多收三个月又一十天物业费,给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这些费用应该返还。有缴费票据为证。(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林业小区永宁物业服务质量差。2017年7月25日,本小区居民雷**头披浴巾,怀抱孩子撞到我所骑的摩托车尾部,其骨折。因天下大雨,情况特殊,附近又有摄像头,就先行把人送往医院,回来提取图像资料,结果发现监控系统没装硬盘,根本没有录。打电话问姓吴的经理,吴经理信誓旦旦的说,监控被雷击坏后修好了,资料能保存七天,并把修监控的人联系啦一下,说能调资料,我让修监控的人来操作,结果这人根本不来。无奈只好找了一个专业人士来看,结果一样,没装硬盘!最终导致我虽然主动报案,却因为没有现场证据要负全部责任,使我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交物业费是为了享受优质的服务,是为了保证自己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8、55条的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永宁物业管理人员明知监控系统出现问题,不作为,明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令人气愤的是,在不断交涉的过程中,永宁物业公司始终以断水断电非法、无理要求相威胁,而我则主张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永宁物业公司始终不予理睬。在我把相关情况以书面材料反应到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尚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永宁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清晨对6-2-602住户断水,无奈之下,一家四口只好暂住酒店,两天花费四百五十元。根据相关法规,永宁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如果因断水断电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依法予赔偿。一家人现在租房居住。 我的要求不高,在永宁物业公司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退还多收物业费,减免一年物业费,赔偿断水三天造成的财产损失!盼望各位领导百忙之中解决问题为盼! 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 生活愉快 业主:郭超亚 2018年6月19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洛宁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07-0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经了解情况后,房管所工作人员已经责令物业公司积极做好和诉求人所反映问题的沟通工作,如诉求人不满意,建议诉求人走司法途径解决。至于物业公司停止供水服务,由于诉求人不缴纳物业费用,和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我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责令物业公司和用户协商,达成共识,恢复供水服务。 洛宁县住建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