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一个因工受伤农民工的诉求
提交时间 2018-08-22
来信内容 本人阮士华,男,现年54岁。身份证号422622196304034436家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龙泉村2组12号。在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洛宁第二分工司,洛宁县赵村乡七里坪矿区三车间一工段830垌口任代班一职,2017年1月8号9点30分左右在七里坪830垌口709斜坡道发生工伤事故。 事故经过:受伤职工阮士华和工友王清和在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洛宁第二分公司洛宁县赵村乡七里坪矿区830垌口709斜坡段道下于2017年1月8号9点30分左右清理排水沟,用钩耙扒石头时,溅起的石屑打住右眼致其受伤。经洛宁县医院诊断为:右眼眼内炎。于2017年1月12号转入150医院,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O中心医院诊断:1.球内磁性异物(右);2.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右);3.眼球破裂伤(右);4.视网膜裂孔(右);5.晶体脱位(右)。 在2018年3月20日认定位为工伤。伤残鉴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做工伤鉴定。做为家里的顶梁柱,孩子的主心骨,上有93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照顾,下有病妻需要看护。伤残至今一年有余,做为一个贫苦的农民工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万般无奈,多次找单位协商解决,却徒劳无功!多次到政府劳动部门反应情况,反应信息如石沉大海,了无音信。 特此期望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农民工的伤残赔付及后续治疗事宜!!!!!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洛宁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09-11
回复内容 经了解,受伤职工阮士华在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洛宁第二分公司,洛宁县赵村乡七里坪矿区工作时发生事故。县人社局已在2018年3月20日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并于6月28日上午做出伤残鉴定。对于诉求人反映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希望协助解决伤残赔付的问题,人社局建议如有需要可按程序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所需材料为仲裁申请书两份,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及在该单位工作相关证明,具体流程详细可咨询县政府40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623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