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下峪镇庄头村委换届选举拉票混选造成选举失败300人弃权镇政府的回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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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8-05-24 |
| 来信内容 | 洛宁县下峪镇5月21日的回复不知道是何人起草?做为党委,应该实事求是,不应该藏着掖着替人背黑锅,一个基层党委,心甘情愿替人背黑锅,不要组织原则,可见这里面更有文章!回复说下峪镇支部换届赵书记是乡负责人,在当天换届会上他的讲话(有录音)说庄头村应到会党员28人,实到会21人,符合法定。现在事情出来了,乡党委为了糊弄百姓,如此回复,让人气愤。再者,咋不说曲正科发红包违法中央八项规定?董明超因受贿被法院判决是2010年,可是回复说2012年9月才做了个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请问2010年的判决,为何2012年9月才做了个党处分?该所谓的处分是何级纪检部门所做出的?批号编码是多少?2010年至今董明超一直是村支部干部,这又该怎么解释?希望下峪镇党委政府开诚布公对待村民所反映的问题,要知道该政府不是那个人的自留地!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洛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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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8-05-25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 经查:2018年5月11曰上午下峪镇组织镇政府6名干部和庄头村选委会7名成员参加在庄头村学校推选庄头村第九届村委会候选人和监委会候选人大会,参加选民332人,超过应参加选民656人的半数,经过公开投票计票,村委主任候选人为:曲正科、郭二红;村委委员候选人为:靳青海、董相周、夏荣。按照选举办法规定被推荐为村委会委员、主任候选人的方才辞去村选委会委员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推荐候选人阶段能被作为候选人予以推荐。曲正科做为选民,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和第四款“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并且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庄头村共有正式党员28人。2018年4月7日庄头村召开由村民代表18人,党员18人,共计36人参加的推选支部委员候选人会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外出工作,不能加回村参加选举的5名党员报镇党委进行了审批,分别是韩康、曲世军、曲正超、曲元超、董海周,不算做应参加党员人数,庄头村应参加会议党员23人。4月15日召开党员大会,会议实际参加党员21人,2人未到会,超过应到党员人数五分之四的要求,会议有效,会议选举曲正科为支部书记,董照民、董明超为支部委员。2018年4月20日庄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推选曲正科、董照民、董明超、董相周、夏荣、毕红军、董根锁为选委会成员,符合法定程序。董明超因受贿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照本届村级党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条件第1条,“被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正在执行及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不宜确定为“两委”成员候选人。董明超2010年受到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时间已达8年,超过未满5年的规定,董明超符合候选人任职条件。 5月17日,我镇组织换届领导小组成员8名,在庄头村设置四个分会场,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由于村小组组长在提前发放委托凭证时,出现发放不统一,导致选举出现部分群众没有领到委托凭证。根据庄头村换届出现的问题,结合《选举法》规定,经庄头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村2018年5月17日选举结果无效,定于2018年5月24日重新进行选举。 下一步,下峪镇党委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程序,遵照县换届办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下一步的村委换届的工作,选齐配强村级班子。 中共下峪镇委员会 2018年 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