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举报洛宁县交警队民警杨新宇擅用职权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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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8-02-07 |
| 来信内容 | 2018年2月5日11时40分,我方当事人在去洛宁县进行投资的路上,下了洛宁县高速路口处,被洛宁县交警队杨新宇民警拦住以检查私家小轿车没有配备灭火器为由(另新交规并不强制私家车配备灭火器不系违法行为并不会被行政处罚,利用我方当事人不懂法)出具5张罚款为2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尾号为7942、7953、7964、7975、7986(该尾号虽然不相连但是均属同一时间出具,中间部分亦怕被其他当事人看出故采取该不相连编号,编号中间隔号相等)违法代码分别为6011、6023、1087、1092、5037代码意思分别为未带安全带,违规载货,变更标示,疲劳驾驶,高速违规变道试问一,我方当事人是从洛阳上的高速,洛阳到洛宁区区60多公里高速路程怎么叫疲劳驾驶?二问,违规载货我方车上当时3个人,车辆后备箱及车内均无货物,怎么违规载货?三问,我方人员刚下高速可调监控看我方是否未带安全带?四问,该交警并未在高速路上进行跟踪怎知违规变道?五问,我方车辆哪里违规变更标示?如果我县交警均这样处罚试问谁还敢去我县投资?望各方领导引起重视,还我方公平、正义!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洛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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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8-02-28 |
| 回复内容 | 经查,交警大队崛山中队民警杨新宇带领中队同志执勤时,对一车辆盘查时,该车辆存在无携带灭火器的违法行为,鉴于违法情节轻微,车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该车主从轻处罚100元罚款的决定,该车主现场同意接受处罚,无任何异议。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执勤民警执法规范力度,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我局将依照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