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2025年7月17日晚上九点半在洛阳市洛龙区旅游期间在丰李镇丰李村《洛阳市洛龙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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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7-19 |
| 来信内容 | 2025年7月17日晚上九点半在洛阳市洛龙区旅游期间在丰李镇丰李村《洛阳市洛龙区兄弟一品原汁牛肉汤店(李家牛肉汤)》就餐时被店内的狗抓伤,7月18日去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医药费需要3264元,但是商家通过民警告知我只赔付300元,我对次表示强烈不满,营业中的饭店为什么会有未栓绳未做防护措施的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民法典》规定公众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馆属于公共场所,店家作为管理人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若为阻止狗进入店内或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导致顾客被抓伤,未尽到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店家作为服务提供者未保障消费者就餐时的安全导致顾客被抓伤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洛龙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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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7-24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我办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和辖区派出所沟通,将尽快组织双方进行再次调解。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