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祥小区一区楼二单元701号房屋存在违建情况,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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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1-14 |
| 来信内容 | 关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祥小区一区楼二单元701号房屋存在违建情况,请求主管部门处理 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古城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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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1-15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经核实,601住户将杂物堆放于楼体坡顶空间内,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督促601住户及时清理杂物。目前,杂物已清理干净。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